江苏云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云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帝宸建设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财保46号
申请人:江苏云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丽丰商业中心2幢A座1815号。
法定代表人:杨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山,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滨河花苑6幢112室。
法定代表人:鲍莉。
申请人江苏云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州**建设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向苏州仲裁委员会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1772.73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现苏州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申请人江苏云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也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云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1772.73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俞水娟
审判员  蔡燕芳
审判员  李 诚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