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云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苏州上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云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15民初875号
原告:苏州上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PXN4424,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九江路2号3幢。
法定代表人:奚小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攀峰,江苏正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云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081555664K,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丽丰商业中心2幢A座1815号。
法定代表人:杨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山,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上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猫公司)与被告江苏云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攀峰、被告云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其工程款169202.77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9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返还预交税款541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1日,其与被告云牛公司签订《承办经营合同》,云牛公司将顺丰优选江苏分公司区部新办公场地工程转包给其施工,如其不提供发票,云牛公司应在扣除工程款20%的税金加管理费后,将剩余工程款于收款后2至3日支付给其。现案涉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江苏顺啸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啸丰公司)也已将工程款211503.47元支付给云牛公司,但云牛公司至今未向其付款。另其代云牛公司预交税款5410元,云牛公司应返还给其。
被告云牛公司辩称,根据合同约定,其应在收到原告上猫公司提供的材料票后,将工程款支付到材料票上的账户中。上猫公司未提交材料票,故其于2018年9月14日收到顺啸丰公司的工程款后,于同年20日根据上猫公司委托人雷珽提供的付款申请单,将工程款171381.83元支付至该账户。故其并不欠上猫公司工程款,也不存逾期利息。关于预付税款5410元,该税款是否发生,其无法确认,同时根据合同约定,税款应由上猫公司承担。综上,要求驳回上猫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被告云牛公司与顺啸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云牛公司承包顺啸丰公司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江宁开发区总部基地20栋5楼的顺丰优选江苏分公司区部新办公场地工程,施工内容为装饰工程、强电、弱电、通风、给排水、消防等,工期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同月31日止,总价222635.23元,工程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30日内支付95%,余款作为质保金,待2年保修期满后支付。2018年8月1日,云牛公司与原告上猫公司签订《承办经营合同》一份,约定由上猫公司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云牛公司收取6%的管理费,如上猫公司不提供发票,应支付云牛公司税金加管理费合计20%,云牛公司收到工程款后,根据上猫公司提供的材料票,云牛公司应在2至3日后将工程款汇入材料票上的公司账户。合同签订后,上猫公司进场施工,现工程已完工,顺啸丰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将工程款211503.47元汇入云牛公司账户。2018年9月20日,案外人雷珽向云牛公司申请付款,云牛公司于同日将工程款171381.83元汇入雷珽指定的银行账户。雷珽收款后于同月27日将其中113000元汇入上猫公司法定代表人奚小林的账户。同年10月,雷珽向奚小林支付现金20000元,并委托他人向奚小林支付宝账户转账10000元,汇款人在支付宝留言“老雷欠你的工程款”。
另查明,雷珽曾向奚小林借款,并出具金额为130000元的借条一份,约定按月息1.5%计息,计息起始时间为2018年4月1日。
再查明,上猫公司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奚小林在与雷珽的微信沟通中曾多次要求雷珽向云牛公司及其股东周斌催款。2018年9月28日,奚小林在微信中对雷珽说“周斌那边你去沟通下,还有六万五千四百一十元,没付我们”。2018年10月7日,奚小林在微信中对雷珽说“明天钱必须全部到位……你自己保证的八号”。次日,奚小林又在微信中对雷珽说“你没钱更不应该动公司的钱”。上猫公司工作人员游发良在顺啸丰公司汇款给雷珽后曾与云牛公司会计顾婷微信沟通,要求其汇款只能汇上猫公司法定代表人账户,顾婷称“你们如果要更换打款账户,要出证明,因为这个项目一直是雷总与我们对接”。2018年11月23日,上猫公司向云牛公司邮寄《工程催款通知函》一份,要求云牛公司除5%的质保金11131.70元之外,向其支付工程款172386.47元。
审理中,上猫公司变更其主张的工程款金额为171381.83元,放弃要求云牛公司返还预交税款5410元的诉讼请求。上猫公司申请游发良、奚小林出庭作证,游发良称雷珽未参与工程,其和奚小林系通过雷珽认识云牛公司周斌,据其了解雷珽欠奚小林的借款至今分文未还;奚小林称雷珽系介绍云牛公司给上猫公司挂靠资质,雷珽相当于上猫公司与云牛公司之间的传声筒,但其至今未收到工程款,雷珽支付给其的款项系返还借款,其并未授权雷珽收款,对于微信中要求雷珽与周斌沟通剩余65410元,系因为其误认为雷珽转入的113000元系云牛公司支付,故要求雷珽催要余款。云牛公司申请雷珽出庭作证,雷珽称,其在案涉工程施工时系上猫公司股东,但是份额未进行工商登记,与云牛公司的合同系其负责签订,其在上猫公司负责接业务和外勤,其职责包括收款,其与其他股东曾口头作过约定;其在收到顺啸丰公司工程款后,拿出60000元用于交纳其他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故只汇款113000元给奚小林,后其又支付30000元,一共向奚小林付款143000元,均系案涉工程款,并非返还借款。
上述事实,有合同、付款申请单、汇款凭证、借条、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函、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上猫公司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其承包建设工程,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原、被告之间的《承办经营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但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且已施工完毕,不适宜采用返还方式,被告云牛公司应按约付款。现云牛公司已将工程款汇入雷珽账户,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雷珽是否有权代表上猫公司收款。通过证人证言可知,雷珽系上猫公司承接工程的介绍人和事项联系人。通过奚小林与雷珽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奚小林要求雷珽向云牛公司催要剩余65410元及云牛公司会计顾婷在微信中所称案涉项目一直是雷珽与其对接等内容可知,上猫公司曾授权雷珽向云牛公司收款,且已认可收到雷珽转付的相应工程款,故雷珽有权代表上猫公司向云牛公司收款。再者,奚小林称雷珽付款系返还借款,但与其在微信中认可已收款为工程款的意思表示不符,雷珽付款金额也超出借款的金额,且游发良也称据其了解借款分文未还,进一步佐证了雷珽付款并非借款,上猫公司亦认可雷珽代收工程款的行为。综上,云牛公司向雷珽指定账户付款应视为向上猫公司付款,现其已付清本案工程款,对上猫公司要求其付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苏州上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29元,减半收取计1915元,由原告苏州上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青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孙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