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荆州市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003执2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被执行人:荆州市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屈原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彭本富,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荆州市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1003民初26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荆州市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3022358.54元【含工程款2977627.54元、案件诉讼费10155元、财产保证责任保险保费2400元、执行费32176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家国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