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003执2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被执行人:荆州市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屈原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彭本富,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荆州市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1003民初26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2021)鄂1003财保31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荆州市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天门市人民法院的执行案款肆佰万元,现决定提取该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以(2021)鄂1003财保31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荆州市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天门市人民法院的执行案款肆佰万元,并将被执行人荆州市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贵院的执行款中的3022358.54元提取至我院执行款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家国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