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003执12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被执行人:荆州市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区屈原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彭本富,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荆州市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1003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荆州市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130455元【工程款127000元、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1805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丁 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