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003执12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被执行人:荆州市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区屈原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彭本富,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荆州市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1003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执行文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税务、工商、保险、证券、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车辆予以了查询,经两次查询后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本院去往案外人松滋市鑫山置业有限公司,并冻结、扣留了案外人应向被执行人支付的工程款及保证金,但因双方尚未办理结算、工程款支付尚存异议,且此前已有多案对该工程款进行冻结而未予以提取。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自动支付45000元,尚欠的款项,被执行人亦承诺尽快支付。鉴于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将被执行人予以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予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亦向申请执行人予以告知。本案的债权金额为8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1003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荆州市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梁中柱
审判员 李家国
审判员 丁 鹏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