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铭晟砼业有限公司、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811执6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焦作铭晟砼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0811民初325号民事调解:一、被告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之前支付原告焦作铭晟砼业有限公司20000元,于2021年3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焦作铭晟砼业有限公司36837.6元;二、若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可就剩余未还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另行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纠纷;四、本案诉讼费625元由被告负担,于2021年3月31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 因被执行人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焦作铭晟砼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具体查询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发现被执行人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豫H×××××红旗牌汽车一辆、上述车辆已被本院查封,查封期限为2021年6月30日至2023年6月29日止,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故不能处置,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行查封申请 2、被执行人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等其他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军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四、已将被执行人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通过电话联系及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焦作铭晟砼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廉玉光 审判员  梁小云 审判员  张家辉
书记员  主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