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市建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8民终2159号
上诉人焦作市建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焦作中弘卓越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的(2020)豫0811民初2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中弘公司与三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中弘名仕城发包给三建公司,三建公司又与建弘公司签订中弘名都城三期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将中弘名都城三期工程地下车库、1#、2#、3#、5#楼劳务分包给建弘公司,中弘公司作为发包人,其虽未与建弘公司签订合同,但其直接向建弘公司支付劳务工程款,并在一审中出具证明直接对涉案劳务工程进行结算,发回后查清中弘公司上述行为的性质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建弘公司上诉主张的基础半面积工程量及外墙工程量是否存在,按合同约定处理。中弘公司一审中认可尚欠付涉案劳务工程的质保金未支付,一审驳回建弘公司的诉讼请求,导致其丧失主张工程款的实体权利,处理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20)豫0811民初28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焦作市建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49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张雪娇 审判员 余同云
法官助理王** 书记员王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