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802执519号之二
河南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20)豫0802民初37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款本金586974元及利息。因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于2020年10月22日保全查封,查封期限叁年,自2020年10月22日至2023年10月21日止,本案轮候,暂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3.2020年10月23日本院依据民事裁定书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壹年,自2020年10月23日至2021年10月22日止,本案轮候,暂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三、通过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全部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程志猛
审判员 杜春晖
审判员 周荣应
书记员 王迎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