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5执恢10号
马鞍山市盛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和县宁和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2018)马仲案裁字第0027号民裁决书生效后,马鞍山市盛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马鞍山市盛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和县宁和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余款在2021年春节前履行,同时申请人开具税务发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马鞍山仲裁委员会(2018)马仲案裁字第0027号裁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丁站
审判员 王 铁
审判员 张茂进
书记员 骆祺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