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06执3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被执行人:**,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盛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法定代表人:王尚柱,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盛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划拨**、马鞍山市盛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与1036868.74元等值的财产。
二、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三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二年,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费亮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吴 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