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盛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马鞍山市盛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06执3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被执行人:**,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盛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法定代表人:王尚柱,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盛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划拨**、马鞍山市盛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与1036868.74元等值的财产。

二、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三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二年,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费亮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吴 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