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执17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盛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马鞍山市当***孰镇东营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095672677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人××与被××人马鞍山市盛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07月0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逾期利息以及负担案件受理费,承担本案执行费7928元。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四查”措施(房产、车辆、银行、证券)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521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