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盛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马鞍山市盛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执17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盛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马鞍山市当***孰镇东营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095672677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人××与被××人马鞍山市盛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07月0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逾期利息以及负担案件受理费,承担本案执行费7928元。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四查”措施(房产、车辆、银行、证券)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521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