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8民初2004号之一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1199号F座1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系。
被告:南京广播电视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标营4号紫荆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广播电视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保全申请费3649元,合计人民币8649元,由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PAGE\*ArabicDash??
?PAGE\*ArabicD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