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广播电视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某某、南京广播电视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4民初10930号 原告:***,男,1963年9月16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睢宁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广播电视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8493XY,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标营4号紫荆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出生年月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住徐州市。 被告:***,男,出生年月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男,出生年月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住徐州市新沂市。 本院审理的原告***与被告南京广播电视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慧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