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名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崇川区夜空彩虹标牌厂与南通大名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02民初5667号
原告:崇川区夜空彩虹标牌厂,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外环东路**学苑大厦**。
经营者:倪锋群,女,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南通大名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黎明花园****iv>
法定代表人:姜豪杰。
原告崇川区夜空彩虹标牌厂与被告南通大名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崇川区夜空彩虹标牌厂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崇川区夜空彩虹标牌厂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崇川区夜空彩虹标牌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元、减半收取计121.5元,由原告崇川区夜空彩虹标牌厂负担。
审 判 员 陆海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缪丽娟
书 记 员 杨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