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名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沪吕建材有限公司与南通大名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中昱建设工程(海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681民初7722号之一
原告江苏沪吕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大名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中昱建设工程(海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沪吕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沪吕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05元,保全费3820元,合计89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沪吕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张媛媛
法官助理 王同武 书 记 员 黄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