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名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681民初9853号
原告:***,男,1957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原告:***,男,195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原告:滕建飞,男,1957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原告:徐元祥,男,1959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原告:严正鹤,男,1942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原告:张建兵,男,1957年9月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原告:周旦生,男,1958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原告:***,男,1949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原告:樊汉成,男,1964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原告:徐文明,男,1954年5月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原告:陆正飞,男,1956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原告:高汉陶,男,1962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原告:彭剑辉,男,1962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原告:茅福昌,男,1964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原告:严鹤林,男,1954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原告:许进康,男,1959年6月4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16名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华,江苏东疆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南通大名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黎明花园15幢204室。
法定代表人:姜豪杰。
原告***等16人与被告***、南通大名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名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滕建飞、樊汉成、陆正飞、严鹤林及16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华,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名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等16人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上述原告剩余工资合计153620元整(具体见明细);2.判决被告大名公司对第1项诉请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6名原告受被告***雇请到被告大名公司承包的惠萍幼儿园务工。2020年农历年底,经原告催要,被告***向16名原告出具了工资欠条,出具欠条后被告***一直没有支付工资。另外,启东惠萍幼儿园新建工程系被告大名公司承建。据此,16名原告为追索劳务报酬,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支持。
被告***辩称,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是其本人出具的,案涉工程系被告大名公司承建,王雨新是案涉工程的老板,其是为王雨新带班的工头,原告应向王雨新及大名公司主张工资。
被告大名公司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启东市惠萍幼儿园工程由被告大名公司承建。被告***参与工程分包工作。2020年,经被告***联系,16名原告受雇在该工地做工。完工后,被告***于2021年2月11日向16名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原告***3560元、***4720元、滕建飞8000元、徐元祥24460元、严正鹤7740元、张建兵7200元、周旦生14000元、***48**元、樊汉成6350元、徐文明960元、陆正飞5200元、高汉陶5520元、彭剑辉6530元、茅福昌13040元、严鹤林36140元、许进康5400元,欠条上均有被告***的签名。后被告***未能按约履行,故16名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应根据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结欠16名原告劳务款共计153620元。此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佐证,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支付上述劳务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大名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施工企业,将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个人施工,属违法分包,且作为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未能对16名原告的农民工工资妥善处理,故应对被告***拖欠16名原告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大名公司就案涉工程款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可在清偿本案后再行向分包人追偿。被告大名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不碍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16名原告劳务款共计153620元(明细为:***3560元、***4720元、滕建飞8000元、徐元祥24460元、严正鹤7740元、张建兵7200元、周旦生14000元、***48**元、樊汉成6350元、徐文明960元、陆正飞5200元、高汉陶5520元、彭剑辉6530元、茅福昌13040元、严鹤林36140元、许进康5400元);
二、被告南通大名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72元,减半收取1686元,保全费1295元,合计298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孟园园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 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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