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名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大名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启东市*****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6910号之一
原告:南通大名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黎明花园15幢204室。
法定代表人:姜豪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子奕,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启东市*****,住所地南通市启东市**镇兴惠街惠文路80号。
法定代表人:陆海宁,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茅永涛,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雨新,男,1979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第三人:王雨兵,男,1977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原告南通大名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启东市*****及第三人王雨新、王雨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8月27号立案。原告南通大名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大名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大名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753元(原告已预交49506元),由原告南通大名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珊珊
人民陪审员  张卫标
人民陪审员  宋 琴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 助理  施 青
书 记 员  黄佳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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