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名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通大名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602民初6628号
原告:***,男,196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海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系***之子。
被告:南通大名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黎明花园15幢204室。
法定代表人:姜豪杰。
原告***与被告南通大名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名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名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大名公司给付工程承包欠款85345.88元;2.本案诉讼费由大名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3日,原被告签订《公司内部工程承包协议》,约定大名公司将承建的崇明建设镇6#地块项目一期非样板区屋面瓦工程发包给***承包经营,并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工程款一律汇入工程合同中的指定账户,承包人不得私自从业务或总承包方支取工程款。工程结束后,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截止2019年12月25日,大名公司欠***7830元。2020年1月20日,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入账大名公司549071.88元,2020年1月21日,大名公司付给***471556元,尚有77515.88元未付。经双方对账确认,大名公司共欠***85345.88元未付。***向本院提交《公司内部工程承包协议》《工人工资支付、工程材料支付及项目管理承诺书》《安全承诺书》《聘用合同》《南通大名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紫金往来对账单》各一份。
被告大名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并在卷佐证,同时对***诉称的事实一并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公司内部工程承包协议》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现***按约履行完工程承包义务后,大名公司仍欠付工程款未予支付的行为明显构成违约,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要求大名公司支付工程款85345.88元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大名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的诉请进行抗辩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通大名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85345.88元。
案件受理费1934元,减半收取计967元,由被告南通大名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34元。
审 判 员 陆海宁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缪丽娟
书 记 员 杨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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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实时向省公共信息系统推送。
二、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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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职资格限制。限制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或予以变更。
3.其他限制。限制出境;限制享受优惠政策或荣誉、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限制行业准入限制和企业资质认定;限制参与国有资产交易、参加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投标等。
三、定罪处罚。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情形的,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