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名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与南通大名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执8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南通大名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姜豪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大名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381民初75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通大名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数次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南通大名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及股票信息。
2、被执行人南通大名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南通大名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F×××××号汽车一辆,因该车辆未能实际控制,遂未能处置。
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划拨被执行人南通大名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内存款60834元,此款在扣除执行费4641元后余款56193元发放申请执行人。
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于2021年7月16日,再次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仍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共执行到位56193元。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381民初75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先胜
审判员  曹 伟
审判员  刘杉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铭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