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弘夫设计装饰广告有限公司

焦作市弘夫设计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与河南亿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21民初262号
原告:焦作市**设计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化电集团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3月31日出生,住***,系原告焦作市**设计装饰广告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河南亿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东段2751号5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宏伟,男,汉族,1983年1月27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系被告河南亿祥置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全喜,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焦作市**设计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亿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设计装饰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亿祥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9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焦作市**设计装饰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