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0民初3203号
原告:***市鹿泉区民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鹿泉市宜安镇田都村。
法定代表人:刘亚坤,总经理。
被告:南通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曲塘镇创新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刘燕斌,职位:经理。
被告:***,女,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裕华区。
***市鹿泉区民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民生新型建材公司)与南通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通宇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市鹿泉区民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鹿泉区民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1元(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顺川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