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鹿泉区民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南通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0民初3203号

原告:***市鹿泉区民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鹿泉市宜安镇田都村。

法定代表人:刘亚坤,总经理。

被告:南通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曲塘镇创新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刘燕斌,职位:经理。

被告:***,女,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裕华区。

***市鹿泉区民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民生新型建材公司)与南通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通宇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市鹿泉区民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鹿泉区民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1元(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顺川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