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25民初1243号
原告:河北***高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经济开发区新合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黄振书,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通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曲塘镇创新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刘燕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高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河北***高新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高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郝春刚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郝义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