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国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03民初7731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国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香溪左岸小区B1号楼1-304室。
法定代表人:候厂华,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通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曲塘镇创新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刘燕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6月4日生,住江苏省徐州市新城区。
申请人江苏国力置业有限公司、南通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苏0303民初7731号民事裁定,裁定继续查封江苏国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徐州市云龙区和平大道以北香溪左岸小区D1-1-401、D1-1-402、D1-1-201、D1-1-202、D1-1-204室房产各一套、继续冻结人南通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66万元或续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后江苏国力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保全事项,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2019)苏0303民初7731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江苏国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徐州市云龙区和平大道以北香溪左岸小区B1-1-303、B1-1-304、B1-1-305室房屋各一套,解除对江苏国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徐州市云龙区和平大道以北香溪左岸小区D1-1-401、D1-1-402、D1-1-201、D1-1-202室房产的查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南通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全部义务、江苏国力置业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且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国力置业有限公司、南通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江苏国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徐州市云龙区和平大道以北香溪左岸小区B1-1-303、B1-1-304、B1-1-305、D1-1-204室房屋各一套的查封。
二、解除对南通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徐州建国东路支行,号:32001718536059958968)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黄桂晗
审判员  刘 宇
审判员  曹 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