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民初字第04387号之三
申请人:***,男,1962年6月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新城区。
被申请人:南通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曲塘镇创新村**。
法定代表人:刘燕斌,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南通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江苏国力置业有限公司、屠加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请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南通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行建国东路支行32×××68账户存款28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南通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行建国东路支行32×××68账户存款28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黄桂晗
审 判 员 曹 磊
人民陪审员 朱李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