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通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国力置业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民终42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6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林,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曲塘镇创新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刘燕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兴甫,男,1978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桓轶,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国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香溪左岸小区B1号楼1-304室。
法定代表人:侯厂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民,男,1955年2月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华,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8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曲塘镇陆庄村**组**号,现住江苏省徐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明,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通通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国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5)云民初字第4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量、鉴定报告是否存在漏项、错项、税金及规费标准、是否应从质保金中扣除维修费用等问题存在争议,并在二审期间各自提交证据欲证明己方观点。由于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5)云民初字第43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郭 宏
审判员 冯昭玖
审判员 苏 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军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