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8415号
原告:***,女,1968年4月25口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微省安庆市。
被告:青岛欧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青岛欧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欧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欧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 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