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4656号之一
原告:高新开发区***福华建材厂,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办事处山圈村西。
经营者:***,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被告:青岛欧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85号中南公寓B座1703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高新开发区***福华建材厂与被告***、青岛欧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高新开发区***福华建材厂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新开发区***福华建材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新开发区***福华建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22元,由原告高新开发区***福华建材厂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