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与被告青岛欧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欧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民初702号
原告:***,男。
被告:青岛欧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欧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欧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