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清远市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02民初14750号
原告:***,男,199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锐珊,女,199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潮阳区,系***的胞妹。
被告:清远市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静福路23号优信商务中心二号楼4层办公01号。
法定代表人:郭文胜。
原告***与被告清远市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潘献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包良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