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825民初303号
原告:广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57016884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清远市金宏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09628399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广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金宏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4148.8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向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