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21民初2129号
原告:焦作市三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上白作街道办事处后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39098747A。
法定代表人:徐志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文,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焦作市三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希海,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铝中州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修武县七贤镇中铝厂区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561021821X。
法定代表人:牟学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旺,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志欣,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铝中州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修武县七贤镇中州铝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3357726196。
法定代表人:蒋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婧雯,女,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中铝中州铝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斌,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中铝中州铝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原告焦作市三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铝中州矿业有限公司、中铝中州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原告焦作市三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焦作市三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卫 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