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三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焦作市三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铝中州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1民督1号
申请人:焦作市三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上白作街道办事处后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39098747A。
法定代表人:徐志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希海,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铝中州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七贤镇中铝厂区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561021821X。
法定代表人:牟学民,执行董事。
申请人焦作市三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铝中州矿业有限公司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于当日发出(2021)豫0821民督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中铝中州矿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中铝中州矿业有限公司对支付令所依据承揽合同持有异议,认为已被之后又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所取代,此与申请人焦作市三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陈述不一。因承揽合同与工程分包合同有关工程价款的计算与给付约定不一致,以致无法确定被申请人中铝中州矿业有限公司所应支付申请人焦作市三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工程价款数额,是否达到给付条件亦不能确定,不符合申请支付令的条件。被申请人中铝中州矿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支付令异议成立,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豫0821民督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2,726元,由申请人焦作市三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卫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吴克亮
书记员许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