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三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焦作市三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铝中州矿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1民初1019号之一
原告:焦作市三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上白作街道办事处后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39098747A。
法定代表人:徐志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文,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焦作市三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希海,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铝中州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修武县七贤镇中铝厂区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561021821X。
法定代表人:牟学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旺,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志欣,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铝中州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修武县七贤镇中州铝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3357726196。
法定代表人:蒋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婧雯,女,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中铝中州铝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原告焦作市三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铝中州矿业有限公司、中铝中州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作市三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三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三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180元,减半收取计19090元,由原告焦作市三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卫 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许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