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02执2540号
申请人许老别,男,194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申请人***,女,195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申请人李攀霞,女,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申请人许玉垚,女,2002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焦作市三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上白作街道办事处后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老别、***、李攀霞、许玉垚与被执行人焦作市三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对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21)豫0802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21)豫0802执25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志猛
审判员 周荣应
审判员 杜春晖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柳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