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三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02民初3912号
原告:***,男,195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
原告:***,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
原告:候士勇,男,195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
原告:郭福有,男,195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
原告:赵龙全,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
原告:郭战,男,196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
原告:张迷轩,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
七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丽莎,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七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焦作睿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民主路与北环路交叉口鹿港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何小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焦作市三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上白作街道办事处后院。
法定代表人:徐志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术端,河南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原告***、***、候士勇、郭福有、赵龙全、郭战、张迷轩与被告***、焦作睿诚置业有限公司、焦作市三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候士勇、郭福有、赵龙全、郭战、张迷轩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候士勇、郭福有、赵龙全、郭战、张迷轩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候士勇、郭福有、赵龙全、郭战、张迷轩负担。
审判员  王文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巧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