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三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上白作街道上白作村村民委员会、焦作市三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02民初3951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7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志强,河南好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上白作街道上白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焦作市上白作街道上白作村。
法定代表人:姬东亮,主任。
被告:焦作市三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上白作街道办事处后院。
法定代表人:徐志忠,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上白作街道上白作村村民委员会、焦作市三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连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雨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