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三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焦作市三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802民初1552号
原告:***,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三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焦作市三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原告辛开栓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辛开栓撤诉。
案件受理费382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