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闽0203民初21130号之一
原告厦门律诺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皓德威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厦门律诺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律诺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律诺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律
诺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缘缘
代书记员 林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