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皓德威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皓德威集团有限公司、中东石化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3执249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皓德威集团有限公司(原山东皓德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建设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东石化有限公司(原山东中东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818甲1号5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临沂中东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经济开发区庐山项目区南三环路以南庐山东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发。 申请执行人山东皓德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东石化有限公司、临沂中东石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5日申请执行(2021)鲁1323民初4756号民事调解书。现申请执行人向法庭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21)鲁1323民初475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戚淑昌 审判员  张 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淑惠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