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3执249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皓德威集团有限公司(原山东皓德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建设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东石化有限公司(原山东中东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818甲1号5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临沂中东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经济开发区庐山项目区南三环路以南庐山东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发。
申请执行人山东皓德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东石化有限公司、临沂中东石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5日申请执行(2021)鲁1323民初4756号民事调解书。现申请执行人向法庭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21)鲁1323民初475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戚淑昌
审判员 张 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淑惠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