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3执249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东皓德威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51759851B,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路××号;电话:139××******。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中东石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567380510,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道××号××;电话:138××******。法定代表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东石化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东石化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
联合社9030103614142050001809,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
738203.5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