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3执保2260号
申请人:***,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申请人:山东皓德威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济宁市建设路15号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皓德威集团有限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沂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323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山东皓德威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或扣划被申请人山东皓德威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淑海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