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财保1806号
申请人:山东淮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易学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山东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舜和洪国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李洪国。
山东淮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舜和洪国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淮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舜和洪国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31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淮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舜和洪国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31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闫秋芹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