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淮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淮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营美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辖终2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淮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焕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德亮,山东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龙,山东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美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李月谱,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淮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营美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2)鲁0102民初7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山东淮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1、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不适用建设工程专属管辖的规定。2019年1月10日,双方签订了《海尔绿城中央广场A1号楼装饰装修工程劳务施工合同》,从合同的约定及履行情况看,明显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征,只是劳务合同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建设工程施工是材料、设备、人工等要素的综合投入,本案中由上诉人供应主材、设备,被上诉人仅提供辅材和人工,明显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征,只是劳务合同。2、根据该合同第二十一条二款约定:“…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约定合法有效。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移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东营美筑装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东淮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被上诉人东营美筑装饰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海尔绿城中央广场A1号楼装饰装修工程劳务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海尔绿城中央广场A1写字楼装饰装修工程;工程地点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龙奥大厦东南侧;承包范围装饰装修工程清单范围全部内容的施工;施工内容施工图纸范围内的装饰装修工程及水电安装工程的、保修;合同还对承包方式、价款等进行了约定。争议或纠纷处理约定为,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合同虽对管辖条款作出约定,但因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无效。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富建
审判员  郑国栋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亓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