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302执2537号
申请执行人:***,1982年4月19日出生,男,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山东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顺河东街66号银座晶都国际广场1-608室。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1302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证券等进行了查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自愿悬赏执行,同时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并采取措施。
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自愿悬赏执行及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后果,如无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次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88803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