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山东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02民初12762号
原告:济南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斌、赵剑,山东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被告:山东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南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联财公司)与被告***、山东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联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亚联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山东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亚联财公司借款27613元;2.判令***、山东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亚联财公司律师代理费9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用及产生的其他费用由***、山东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30日,亚联财公司与***、山东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及借据,***、山东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亚联财公司借款20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合同约定贷款月利率为1.23%,行政管理费每月按贷款金额0.7%计算。***、山东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收到亚联财公司的贷款,***、山东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足额还款,尚欠27613元。
***、山东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
贷款合同约定内容
贷款金额为2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贷款起始日为放款日;贷款手续费一次性收取,按贷款金额的2%计算,即4000元,***、山东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亚联财公司发放贷款时直接从贷款金额中扣除该费用;贷款按月计息,贷款月利率为1.23%,行政管理费每月按贷款金额0.7%计算,即每月1400元。***、山东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亚联财公司为保障自身利益采取各种催款方式而先行垫付的一切费用(代理人或外包作业机构的服务费、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等)。
其他情况
2015年4月30日,亚联财公司向***、山东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96000元,预先扣除手续费4000元。2018年6月,济南市历下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更名为济南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另查明,***、山东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归还欠款本金172387元。
综上所述,***、山东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亚联财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真实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亚联财公司主张***、山东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借款27613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亚联财公司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发票、付款回单予以佐证,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7613元;
二、被告***、山东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900元;
三、驳回原告济南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计490元,由***、山东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