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3727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

被告:山东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顺河东街**银座晶都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宋吉忠,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5146号民事判决,被告山东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6)鲁13民终6403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6)鲁1302民初5146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2020年7月10日,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62元,减半收取计178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朝霞

审 判 员  姚俊鹏

人民陪审员  何炼学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