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03执199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江苏省海安县.
被执行人:山东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顺河东街66号银座晶都国际广场1-608室。
法定代表人:宋吉忠,总经理。
申本院在执行***与山东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鲁0103民初37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山东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22万元。二、被告山东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时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劳务费22万元为基数,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山东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此外,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于2019年8月日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予会
审判员  胡文利
审判员  于高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