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2诉前调书145号
原告:淄博赛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芦湖街道个体私营经济园265号。
法定代表人:于宝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索镇镇王***首。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淄博赛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淄博赛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赛通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赛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