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民初3190号
原告:***,男,1957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发,男,196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告:山东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85006217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发、山东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保全费1770元,共计42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玲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