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发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民初3190号 原告:***,男,1957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发,男,196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告:山东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85006217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发、山东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保全费1770元,共计42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玲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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